广东菱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10日,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委会西区二路8号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保护保养。
《广东省电梯运用安全法令》第三十七条“违背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十八条、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则,电梯保护保养单位未实行相关责任的,责令期限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来得到的的,没收违法来得到的。”
《广东省电梯运用安全法令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(四)、(七)项“电梯保护保养单位理应当对其保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功能担任,依照保护保养合同以及法令和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和规范的规则对电梯来保护保养,保证保护保养质量,实行下列安全办理责任:(四)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、光滑、调整和查看等保护保养作业,并经运用办理人签字承认;(七)树立保护保养档案,实在记载保护保养状况,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;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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